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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军故意伤害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一部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罗军,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31970********,汉族,高中,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街**号**栋**房,现住长沙市雨花区**路**小区**栋**单元**房。1989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0年11月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6年1月因流氓行为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3年因寻衅滋事被劳动教养二年,2012年2月15日因犯放火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合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20年9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军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军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罗军在长沙市雨花区**路**路十字路口其本人经营的夜宵摊边与被害人曹某某发生口角纠纷并引发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罗军将被害人曹某某推倒致其右手掌撑地,导致被害人曹某某右尺骨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告人曹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罗军到案后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但赔偿金未全部支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到案经过、前科判决书、赔偿协议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苏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罗军的供述与辩解;5.伤情鉴定意见书;6.监控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军曾经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后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罗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罗军有前科劣迹,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罗军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琳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罗军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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