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9日、4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罗某在安吉县某某街道某某有限公司员工宿舍,多次借用被害人金某某(系又聋又哑的人)手机使用时,秘密采取支付宝转账、发口令红包的手段,窃取被害人金海江支付宝和银行卡内共计人民币73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抓获经过、调取证据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
3、证人钱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罗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
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累犯、犯罪对象为残疾人、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本案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检 察 官:喻 琳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安吉县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检查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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