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公诉刑诉〔2020〕8号
被告人罗凤华,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6197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桃源县**乡**村**组,现居无定所。因帮助转移赃物,2016年10月4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决定行政处罚;因盗窃行为,2014年1月29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行政处罚。因犯抢劫罪、盗窃罪,1998年8月被被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16日被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分别于2009年8月14日、2012年8月27日、2015年7月9日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凤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4月16日3时许,被告人罗凤华从本市武陵区**店铺下班吃完宵夜后回到该店位于本市**街道**宿舍,将被害人赵某某的OPPOA83T手机(经鉴定,价值498元)、被害人游某某的华为8X手机(不予鉴定价值)、被害人杨某某的OPPOR11S手机(经鉴定,价值900元)、被害人朱某某的现金500元以及店铺钥匙盗走。随后,罗凤华进入**店铺内,将一台联想笔记本(经鉴定,价值1500元)、一台白色华为MATE20手机(经鉴定,价值2414元)和收银台内的1000元盗走。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罗凤华在**火车站出站口被长沙铁路公安处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赵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罗凤华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凤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凤华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罗凤华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建议对罗凤华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思敏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常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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