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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凯、张晋亚等诈骗案)_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18〕856号

1、被告人罗凯,绰号阿凯,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30219**********,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北省随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8月25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1日被依法逮捕。

2、被告人张晋亚,绰号阿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119**********,汉族,小学文化,住河南省禹州市**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1月17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1日被依法逮捕。

3、被告人冷林娟,绰号佳佳,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119**********,汉族,初中文化,住重庆市垫江县**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1月17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1日被依法逮捕。

4、被告人廖翔,绰号小周,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0419**********,汉族,中专文化,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路**号**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1月17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1日被依法逮捕。

5、被告人张洪华,绰号眼镜,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119**********,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阳朔县**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1月18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1日被依法逮捕。

6、被告人李碧祥,绰号小李,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0419**********,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1月18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1日被依法逮捕。

7、被告人曾怡佳,绰号小月,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0219**********,汉族,大专文化,住广西桂林市秀峰区**街道**村**—4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1月18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1日被依法逮捕。

8、被告人巫远南,绰号南鸡,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2419**********,汉族,小学文化,住福建省宁化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1月17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1日被依法逮捕。

9、被告人汪园园,绰号小琪,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619**********,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颍上县**镇**房村**房**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2月16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月17日被依法逮捕。

10、被告人赖志杨,绰号小蒋,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2719**********,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村镇**村村**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2月18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月17日被依法逮捕。

11、被告人王向荣,绰号阿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719**********,汉族,初中文化,住甘肃省镇原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2月23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月17日被依法逮捕。

12、被告人黄向荣,绰号小黄,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619**********,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永福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月3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2月7日被依法逮捕。

13、被告人莫某某,绰号大钱,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119**********,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阳朔县**镇**街**—3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月10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2月7日被依法逮捕。

14、被告人叶家明,绰号家明,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3119**********,汉族,高中文化,住广西荔蒲县**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月14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2月7日被依法逮捕。

15、被告人陈建宏,绰号阿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3119**********,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荔蒲县**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月14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2月7日被依法逮捕。

16、被告人敖卫,绰号阿威,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8119**********,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湘乡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月29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6月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凯等15人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敖卫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某某,関仲某某、顾国生、“财哥”、“七哥”(均另案处理)等诈骗集团人员多次组织中国台湾籍、中国大陆籍人员赴马来西亚、印度、菲律宾、印度尼西亚等地组成诈骗犯罪集团,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上述诈骗犯罪集团组织分工明确,関仲某某、顾国生、“财哥”、“七哥”等人负责指挥、管理整个诈骗犯罪集团;电脑手负责保障通讯、收集名条(含被害人的身份通讯信息等)并发送诈骗电话语音包及诈骗电话的群呼;一线二线三线均为话务员,通过学习诈骗话术,负责具体实施诈骗活动。上述诈骗犯罪集团实行封闭管理,规定成员之间以绰号相称,不得相互询问真实身份,不得随意外出,定期组织培训、开会,并由专人负责保障集团成员的生活、饮食等。

主要诈骗方法为:一线根据“名条”拨打或者由电脑手操作群呼被害人电话,冒充被害人当地的移动、电信等通讯服务商的客服或者当地公安机关的民警,告知被害人在异地办理的电话卡欠费、手机发送诈骗短信、不良信息、宽带欠费或者涉及某某案件(如张某丙非法集资洗钱案等),犯罪分子向被害人的银行卡转移赃款,被害人涉嫌洗黑钱等,让被害人害怕或者误以为其身份信息被冒用,需要报警,并引导被害人向其指定的公安机关(实为二线话务员)报案。二线冒充案发地如北京等地的公安机关民警,通过让被害人拨打114 查询确认当地公安局电话,取得被害人信任。同时告知被害人还涉及刑事案件(如李强网络诈骗案、张某丙非法集资洗钱案等),个人银行卡内资金与案件有关,并谎称案件性质严重,将被害人的电话转接到二线公安机关队长处,再由二线冒充的某公安机关队长(如北京市东城区、顺义区公安机关队长),假借对被害人做电话报案笔录,从而获取被害人身份、银行卡账户、账户余额等信息,告诉被害人若要自证清白,需要进行资金清查,并将电话转接至三线。三线冒充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谎称对被害人账户进行资产清查、缴纳保释金,不予配合的威胁就发逮捕令、冻结银行卡、上网追逃等,要求被害人将资金打入安全账户或者让被害人到附近的ATM机,在操作时引导被害人改为英文操作界面,后引导被害人将钱款汇至指定的账户,从而骗取被害人钱款。

1、2015年6月、11月,被告人曾怡佳、廖翔与罗丞宏、容志洪(均另案处理)等人前往印度的诈骗集团窝点以上述方式实施电信网络诈骗。2014年9月到11月、2015年4月到9月,被告人张晋亚、冷林娟等人前往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的诈骗集团窝点以上述方式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2、2015年10月到2016年1月,被告人张晋亚、冷林娟、巫远南与邱泽平、巫清华、林静妮、李某乙鸿、林某乙雄、罗某丙文(均另案处理)等人前往马来西亚吉隆坡関仲某某、顾国生的诈骗集团窝点以上述方式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其中被告人冷林娟、巫远南从事一线,被告人张晋亚从事二线实施诈骗。

3、2016年2月到5月,被告人黄向荣、汪园园、赖志杨、王向荣、张晋亚、冷林娟、曾怡佳、廖翔、巫远南、罗凯、莫某某与罗某丁、邱泽平、巫清华、蒙桂丹、林静妮、容志洪、李某乙鸿、林某乙雄、林子扬、罗某丙文(均另案处理)等人前往马来西亚吉隆坡関仲某某、顾国生等人的诈骗集团窝点以上述方式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被告人黄向荣、汪园园、赖志杨、王向荣、冷林娟、曾怡佳、廖翔、巫远南、莫某某从事一线,被告人张晋亚从事二线,林某乙雄、林静妮等人从事三线,“SB浩文”从事电脑手,被告人罗凯负责为诈骗窝点的人员提供做饭等生活保障。经查,该诈骗集团骗取被害人李某丙平人民币748000 元(以下均指人民币),骗取被害人刘某甲15911元,骗取被害人赵某某14500元,骗取被害人李某某12831元,骗取被害人林某丁人民币82300元,骗取被害人张某丁7311元。

4、2016年6月到9月,被告人汪园园、张晋亚、冷林娟、曾怡佳、廖翔、巫远南、罗凯、张洪华、李碧祥与邱泽平、巫清华、蒙桂丹、容志洪、李某乙鸿、林子扬、罗某丙文等人前往马来西亚吉隆坡仲某某等人的诈骗集团窝点以上述方式实施诈骗。被告人汪园园、冷林娟、曾怡佳、廖翔、巫远南、张洪华、李碧祥从事一线,被告人张晋亚从事二线,李某乙鸿等人从事三线,“SB浩文”从事电脑手,被告人罗凯为诈骗窝点的人员提供做饭等生活保障。经查,该诈骗集团骗取被害人杜某某12000元,骗取被害人曾某乙5592元,骗取被害人寇某某5000元,骗取被害人张某戊51100 元,骗取被害人吴某某72526元,骗取被害人郭某某38000元,骗取被害人普某某19831元,骗取被害人杨某某87000元,骗取被害人刘某乙芬14906元,骗取被害人李某丁60793元,骗取被害人肖某某24286元,骗取被害人蒋某某9611元,骗取被害人刘某丙21511元,骗取被害人张某己洳7911元。

5、2016年11月到2017年1月,被告人廖翔、李碧祥、叶家明、敖卫与邱泽平、巫清华、李某乙鸿、林子扬(均另案处理)等人前往马来西亚吉隆坡仲某某、“阿某丙”的诈骗集团窝点以上述方法实施诈骗。其中,被告人廖翔、李碧祥、敖卫从事一线,被告人叶家明为诈骗窝点的人员提供做饭等生活保障等。

6、2017年3月至7月,被告人赖志杨、廖翔、李碧祥、叶家明、陈建宏、敖卫等人前往菲律宾“七哥”的诈骗集团窝点以上述方式实施诈骗。其中,被告人陈建宏、李碧祥、敖卫从事一线,被告人叶家明、廖翔、赖志杨从事一、二线,“柚子”等人从事三线,“阿德”从事电脑手。经查,该诈骗集团骗取被害人庄某某28900元。被告人赖志杨个人获利22055元,被告人廖翔个人获利54360元,被告人李碧祥个人获利31635元,被告人叶家明个人获利48045元,被告人陈建宏个人获利29436元,被告人敖卫个人获利16300元。

7、2017年8月到2018年1月,被告人叶家明、陈建宏等人再次前往菲律宾“七哥”的诈骗集团窝点以上述方式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被告人陈建宏个人获利10000元。

综上,被告人罗凯、张晋亚、冷林娟、汪园园参与期间诈骗数额为131万余某某,被告人廖翔参与期间诈骗数额为144万余某某,被告人张洪华参与期间诈骗数额为43万余某某,被告人李碧祥参与期间诈骗数额为54万余某某,被告人曾怡佳参与期间诈骗数额为113万余某某,被告人巫远南参与期间诈骗数额为123万余某某,被告人赖志杨参与期间诈骗数额为104万余某某,被告人王向荣、黄向荣参与期间诈骗数额为88万余某某,被告人莫某某参与期间诈骗数额为10万余某某,被告人叶家明参与期间诈骗数额为14万余某某,被告人陈建宏参与期间诈骗数额为20万余某某,被告人敖卫参与期间诈骗数额为16万余某某。

2017年11月18日,被告人曾怡佳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银行明细、出入境查询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丙平、杜鹃、庄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罗凯、张晋亚、冷林娟、廖翔、张洪华、李碧祥、曾怡佳、巫远南、汪园园、赖志杨、王向荣、黄向荣、莫某某、叶家明、陈建宏、敖卫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凯、张晋亚、冷林娟、廖翔、张洪华、李碧祥、曾怡佳、巫远南、汪园园、赖志杨、王向荣、黄向荣、莫某某、叶家明、陈建宏、敖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电信网络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罗凯、张晋亚、冷林娟、汪园园、廖翔、李碧祥、曾怡佳、巫远南、赖志杨、王向荣、黄向荣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张洪华、莫某某、叶家明、陈建宏、敖卫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凯、张晋亚、冷林娟、廖翔、张洪华、李碧祥、曾怡佳、巫远南、汪园园、赖志杨、王向荣、黄向荣、莫某某、叶家明、陈建宏、敖卫实施之犯罪,系共同犯罪;上述16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潘善辉

2018年8月6日 

   

附:1、被告人罗凯、张晋亚、冷林娟、廖翔、张洪华、李碧祥、曾怡佳、巫远南、汪园园、赖志杨、王向荣、黄向荣、莫某某、叶家明、陈建宏、敖卫现羁押在东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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