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罗凯莉,女,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424311993********,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室内设计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路**号人才市场。2015年11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12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20年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0月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3月2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凯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凯莉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18时许,被告人罗凯莉在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号**写字楼**国际美容院内,趁无人注意之际,窃得被害人朱某某苹果XS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5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罗凯莉将窃得手机通过邮寄的方式归还给被害人朱某某,现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罗凯莉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凯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罗凯莉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罗凯莉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琴
检察官助理:罗 澜
附:
1.被告人罗凯莉1866943****现监视居住在家。
2.卷宗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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