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翠检诉刑诉〔2019〕315号
被告人罗刚寿,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001962********,汉族,四川省德阳市人,大学文化,原系宜宾市**能力鉴定中心主任(正科级),住宜宾市翠屏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本案,2018年8月24日被宜宾市翠屏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1月2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2018年12月11日、14日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公职、开除党籍。
被告人李君华,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011982********,汉族,四川省屏山县人,大学文化,系宜宾**科医院骨一科主治医师,住宜宾市翠屏区**号**幢**单元**楼**号。因本案,2018年8月24日被宜宾市翠屏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1月2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
被告人蒋吉尧,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51969********,汉族,四川省屏山县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屏山县**乡**村**组**号。因本案,2018年8月2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宜宾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9月5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刚寿、李君华、蒋吉尧涉嫌诈骗罪一案,由宜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8年12月4日移送宜宾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宜宾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2月5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罗刚寿、李君华涉嫌受贿罪一案,由宜宾市翠屏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李君华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一案,由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并案审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二次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调查机关补充侦查、补充调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O18年4月期间,被告人罗刚寿与被告人李君华、蒋吉尧勾结,利用被告人罗刚寿担任宜宾市**能力鉴定中心主任主管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职务便利,为137名尘肺病人提高伤残等级,索取、收受尘肺病人或其委托的伤残鉴定代理人给予的好处费1000.5万元。具体如下:
宜宾市**能力鉴定中心系宜宾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理的事业单位,负责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工伤、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和因病(非因公)劳动能力鉴定。宜宾市辖区内煤矿工人因工作原因易得尘肺病,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四级伤残后,能够一次性从社保部门领取本人21个月工资的伤残补助金和按月领取本人工资75%的伤残津贴。被告人罗刚寿在得知评定尘肺病伤残等级主要依据患者《血气分析检验报告》中的“氧分压”指标项后,与被告人李君华勾结,被告人罗刚寿提供申请进行尘肺病伤残等级鉴定的尘肺病人基本信息、联系方式给被告人李君华,被告人李君华安排其姐夫被告人蒋吉尧联系尘肺病人或其委托的伤残鉴定代理人,承诺伤残等级评定为“尘肺病一期四级伤残”,收取尘肺病人每人5万元至9.5万元不等的好处费。被告人李君华将已支付好处费的尘肺病人名单反馈给被告人罗刚寿,被告人罗刚寿遂将上述人员交至鉴定中心的《血气分析检验报告》取出,交由被告人李君华进行“氧分压”指标项篡改。被告人李君华通过在复印店PS、委托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检验科规范化培训医生向某某(已诉)进入该院检验报告系统修改的方式,将《血气分析检验报告》中的“氧分压”指标从10-30KPa降为7.1-7.9KPa后,将修改好的《血气分析检验报告》交由被告人罗刚寿放回宜宾市鉴定中心资料中,作为伤残等级的鉴定依据。被告人罗刚寿、李君华、蒋吉尧采用上述方式共为137名情人病人评定为“尘肺病一期四级伤残”,收取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000.5万元,其中:被告人罗刚寿分得人民币566万元、被告人李君华分得人民币369.5万元、被告人蒋吉尧分得人民币65万元。
2017年4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李君华委托向某某修改了31份《血气分析检验报告》,送给向某某好处费共计人民币9.9万元。
在监察机关调查期间,被告人罗刚寿退交违法所得人民币238.72万元、被告人李君华退交违法所得人民币28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刚寿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与被告人李君华、蒋吉尧勾结,利用被告人罗刚寿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李君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其他单位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被告人罗刚寿、李君华、蒋吉尧的刑事责任,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追究被告人李君华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罗刚寿、李君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蒋吉尧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君华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罗刚寿、李君华、蒋吉尧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涛
2019年6月13日
附:
1.三被告人现羁押于宜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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