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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故意伤害案)_通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通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19〕143号

被告人罗某,男性,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23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住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社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通海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2日被云南省通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通海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2日被云南省通海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通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件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29日0时许,被告人罗某因与“某甲”(在逃)因赌场利益之争发生纠纷,于2016年4月29日0时左右,被告人罗某邀约了“某乙”、“某丙”(二人在逃)、张某甲、蔡某某、李某某、吕某某、张某乙、张某丙等人,被告人罗某一方邀约了黄某某、昌某某、蒋某甲、蒋某乙等人,双方于当天凌晨4时许在通海县秀山街道**社区**路**公司旁的的路边相遇,于是双方持长刀、钢叉等凶器进行斗殴,在斗殴过程中,蒋某某被人砍刺致伤,导致右侧开放性血气胸、肺部破裂、全身多处锐器创伤而住院治疗,后经鉴定,蒋某某伤情达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之行为已构成我国《刑法》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故意伤害罪(重伤),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同时罗某具有《刑法》第67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敏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通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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