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刚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潼检刑诉〔2020〕Z244号 

  被告人罗刚,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3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址重庆市潼南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3月被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2018年9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刚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9日16时许,被告人罗刚在重庆市潼南区涪江大桥南桥头万坝一居民楼下,将一小包装有甲基苯丙胺(冰毒,0.17克)和一小包装有两颗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0.19克)的毒品以人民币300元钱的价格贩卖给李某某。民警将完成毒品交易的罗刚和李某某当场抓获,从李某某身上查获其向被告人罗刚购买的毒品冰毒疑似物和麻古疑似物各一小包,从罗刚身上查获毒品冰毒疑似物7小包、麻古疑似物4小包、装有冰毒疑似物和麻古疑似物的混合物1小包,以及散放的1颗半麻古疑似物。经称量,从李某某身上查获的冰毒疑似物和麻古疑似物分别重0.17克和0.19克;从罗刚身上查获的冰毒疑似物和麻古疑似物共重8.81克,上述毒品疑似物共重9.17 克。经鉴定,上述毒品疑似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罗刚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毒品鉴定意见;

4.被告人罗刚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提取、扣押、称量、辨认等笔录和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刚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刚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毒品犯罪,是累犯和毒品犯罪再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罗刚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刚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开军

检察官助理:邓德兵

2020年8月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