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3105号
被告人罗利东,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01196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住**街道**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15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7月27日刑满释放;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18日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11月5日刑满释放;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5日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利东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30日3时许, 被告人罗利东在本市**镇**社区**路**巷**号门前巷道盗窃被害人曹某某一部宝蓝色台铃牌两轮电动车(价值2184.05元)后逃离现场。2020年6月1日17时许,曹某某电话报称在**镇**社区**街**巷**号楼下发现其被盗的电动车,要求公安机关协助处理。后东莞市公安局立即派员到场,并在现场将罗利东当场抓获。破案后,缴获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利东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勘验现场、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利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利东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罗利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周慧萍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罗利东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一张)及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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