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二部刑诉〔2020〕1806号
被告人罗利娟,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6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浙江省三门县**镇****。因本案,于2020年6月19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宏志,曾用名张红志,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0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浙江省三门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20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利娟、张宏志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罗利娟以营利为目的,通过购买并控制西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陕西**商贸有限公司、西安**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陕西**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商贸有限公司、西安**商贸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为他人虚开普通发票,或者让别人控制的西安**实业有限公司等公司为他人虚开普通发票,共计1700余份,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10472余万元。
期间,被告人罗利娟将自己控制的上述6家公司的印章、金税盘、空白发票等物品交给在西安的被告人张宏志。被告人张宏志根据被告人罗利娟指示开票、寄票给购买者,获得每份发票人民币20元或30元的报酬,共参与1700余份发票,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10440余万元,共获利至少人民币3万元。
2020年6月19日,被告人罗利娟、张宏志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人口信息、税务登记资料、工商登记资料、照片、发票、明细表、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冯某某、李某某、薛某某、褚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罗利娟、张宏志的供述与辩解;
4、搜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利娟、张宏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利娟、张宏志,违反国家发票管理制度,结伙虚开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宏志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罗利娟、张宏志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利娟、张宏志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海敏
检察官助理:倪秋燕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罗利娟、张宏志现羁押在临海市看守所。
2、电子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二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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