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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勇妨害公务案)_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汇检公诉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罗勇,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住遵义市汇川区**路**公寓。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3月27日被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5年1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勇涉嫌妨害公务罪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7日22时许,汇川区公安局上海路派出所民警张某某按110指令,与辅警钟某某等到汇川区上海路鸿运公寓处置王某某与丈夫罗勇的家庭纠纷,到王某某住处后,张某某质问罗勇之前为什么不开门,询问罗勇在做什么,饮酒后的罗勇辱骂民警,张某某等人随即使用手铐,将罗勇控制并将其带离住处。在楼梯走道上,张某某口头传唤罗勇到上海路派出所。下楼途中,罗勇辱骂出警人员,躺在楼道休息时用脚踢了张某某三脚,在将罗勇送上警车时,罗勇半躺在座位上用脚踢处警人员一脚,后被带至上海路派出所。其间,罗勇多次辱骂处警人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伤情照片、病案资料等;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等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视频;7.其它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罗勇在人民警察执行警务时,踢打执法人员,阻碍其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罗勇曾经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罗勇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以阳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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