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8〕646号
被告人罗勇,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77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住隆回县**镇**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9月25日被隆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人民币。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9月26日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二千元人民币,2018年3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8月30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2018年9月12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隆回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勇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份,在隆回县**镇**旅馆式出租屋**房间内,被告人罗勇多次容留刘某某、曾某某人吸食毒品冰毒,具体如下:
(1)2018年8月18日下午5时,在**旅馆式出租屋**房间内,被告人罗勇容留吸毒人员刘某某吸食冰毒。
(2)2018年8月21日下午5时许,在**旅馆式出租屋**房间内,被告人罗勇容留吸毒人员刘某某、曾某某吸食冰毒。
(3)2018年08月23日20时许,在**旅馆式出租屋**房间内,被告人罗勇容留吸毒人员刘某某、曾某某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甲、胡某乙、范某某、刘某某、曾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罗勇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勇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勇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鑫
2018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罗勇现羁押在隆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证人名单:胡某甲、胡某乙、范某某、刘某某、曾某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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