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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勇盗窃案)_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658号 

被告人罗勇,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汉族,文盲,无业,贵州省毕节市金海湖新区人,住毕节市金海湖新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7月17日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10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0日被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7月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6月1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9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被告人罗勇到毕节市七星关城区**路**隧道工地宿舍**栋**楼的两间宿舍内,盗走被害人赵某某、赵某甲、王某某、吕某某等人华为手机两部、VIVO手机一部及人民币600余元。经毕节兴业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该两部华为手机、一部VIVO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29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赵某甲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勇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毕兴鉴评[2020]第289号资产评估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罗勇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必沙

                                               检察官助理 李佳怡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罗勇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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