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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勇非法制造枪支案)_大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罗勇,男, 1981年11**月 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81********52242219811126183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大方县**镇**村**组贵州省大方县瓢井镇小洞村半坡组,现住贵州省大方县**乡**村**街组贵州省大方县兴隆乡兴隆村新街组。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大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5月2日由大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勇非法制造枪支案,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初罗勇他人处知道可以在淘宝购买射钉器改装成枪支,便在7月25日通过网购的方式,先后从“宿迁**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宿迁智远科技咨询有限公司”等网店内先后购买精密钢管、射钉器(鑫盛牌,双赢SY系列 SY680A)等配件后,在大方县**乡**村**街组大方县兴隆乡兴隆村新街组自己家中适用切割机将精密钢管与射钉器组装制造枪械,并购买红外瞄准镜安装,完成后使用自行组装制造的枪械进行射击。

经毕节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罗勇非法制造枪支疑似物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2020年4月8日大方县公安局民警在大方县**乡**村**街组大方县兴隆乡兴隆村新街组罗勇家中将罗勇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自制枪1只、射钉套筒1个、刷子1把、内六角起子2把、射钉8枚、橡胶套1只;2.书证:人口信息表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王科美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勇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毕节市公安司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大方县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大方县公安局制作的搜查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勇利用网上购买的射钉器、精密钢管等配件自焊接组装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  

                              检察官助理 张楚悦

                              2020年7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罗勇羁押于大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证人名单一份、光盘一张、自制枪1只、射钉套筒1个、刷子1把、内六角起子2把、射钉8枚、橡胶套1只随案移送大方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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