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蒸检公诉刑诉〔2019〕313号
被告人罗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湖南省衡南县**村**组。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8月24日被南昌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8年4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5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负责,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5日至2019年12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罗某于2016年6月通过聊天软件探探与被害人李某某相识后见面,罗某告诉被害人李某某其名叫“马杰”,其以“马杰”的身份跟被害人李某某交往。2016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罗某谎称其负责的工地发生工伤事故需要赔钱,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等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某共计1528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资料等书证、辨认笔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罗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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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员唐聪、罗丰收
2019年12月5日
附:1、被告人罗某现被羁押在衡阳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二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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