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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南钱盗窃案)_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郫公诉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罗南钱,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8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隆昌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被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6年3月被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6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14日因盗窃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行政拘留,12月24日转刑事拘留。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南钱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3日4时许,被告人罗南钱在成都市郫都区安靖镇方碑村马家庄17栋尚雅茶楼内,使用工具将被害人梁某某的一辆价值人民币1836元的白色电瓶车盗走,后销赃。

2019年12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罗南钱因行迹可疑在成都市郫都区安靖镇土地村村委会附近的停车场被民警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指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南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南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南钱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南钱因行迹可疑被挡获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根据法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青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郫都区看守所。

2.诉讼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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