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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友全制造毒品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二部刑诉〔2020〕280号

被告人罗友全,男,197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5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成都市新都区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号。2011年6月30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1000元,2011年10月1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制造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本院以其涉嫌制造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友全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20年3月3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3月3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退回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5月14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经批准,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凌晨,被告人罗友全利用事先购买的制毒原料及压片机在成都市新都区**镇**村**组**号自建房内制造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同日19时许,民警在成都市新都区石板滩镇建设村五组村道上将被告人罗友全抓获,现场查获红色药丸净重92.4g。随后,民警在成都市新都区**镇**村**组**号罗友全的自建房内查获粉红色粉末两袋,经称量分别净重3.8g和4.3g;白色粉末两袋,分别净重10g和11.2g;粉红色晶体一袋,净重17g;红色粉末一袋,净重23.9g;红色液体一瓶,净重61.9g;压片机一台。经鉴定,上述红色药丸和粉红色粉末均含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检验报告、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称量报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友全制造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100.5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制造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罗友全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印梦婕

2020612

附:

    1.被告人罗友全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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