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温检公诉刑诉〔2019〕670号
被告人罗双,绰号“胖娃”,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23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平昌县人,住四川省平昌县**镇**村*组**号。2019年11月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本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双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11日,吸毒人员叶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罗双购买200元钱的甲基苯丙胺(冰毒),双方达成交易100元的甲基苯丙胺的协议后,被告人罗双将装有1袋甲基苯丙胺的软云烟盒放置在其居住的成都市温江区清泉北街16号“公园大道”小区*栋*单元门口的垃圾桶旁边并告知叶某某地点,后叶某某在上述地点取得1袋甲基苯丙胺。
2、2019年9月17日,吸毒人员叶某某在成都市温江区柳城万春路380号“竹韵坊”小区*栋*单元***号章某某家中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罗双购买200元钱的甲基苯丙胺,双方达成交易194元的甲基苯丙胺的协议后,被告人罗双前往章某某家中,将1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叶某某、章某某。
3、2019年9月18日,吸毒人员叶某某、章某某被公安机关挡获后,在民警控制下,叶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罗双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双方达成毒品交易协议后约定在成都市温江区清泉北街16号“公园大道”小区交易,后罗双将装在软云烟盒内的1袋甲基苯丙胺放置在上述小区*栋*单元门口垃圾桶旁,叶某某带领民警到达上述地点后在上述单元门口将被告人罗双挡获。当场查获被告人罗双放置在上述单元门口垃圾桶旁的净重净重0.57克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1袋;在被告人罗双位于上述单元****号的房间内查获吸毒工具1个、沾有褐色固体的锡箔纸1张、共计净重1.39克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4袋、共计净重0.23克疑似毒品的红色片剂2袋。经鉴定,上述白色晶体、褐色固体、吸毒工具中均检处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红色片剂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检查笔录、搜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双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秩序,明知是毒品而多次予以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涛涛
2020年1月2日
附: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温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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