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625号
被告人罗和平,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304241972********,汉族,文盲文化程度,出生地:湖南省衡东县,户籍地湖南省衡东县**镇**社区****号。1996年2月27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0年7月2日减刑释放。 2008年9月23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1年6月4日减刑释放。2014年5月12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4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2015年3月11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5年7月16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经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和平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凌晨O时许,被告人罗和平和被害人董某某因男女纠纷问题在广州市黄埔区横沙华祝里三巷七号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斗。被告人罗和平用菜刀将被害人董某某头部砍伤,手臂划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董某某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罗和平的供述;2.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4、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7. 证实公安机关侦破案件过程的刑案受、立案表、破案报告及归案经过等;8.户籍和前科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和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和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和平犯罪虽然没有自动投案,但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和平故意犯罪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故意犯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静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罗和平现被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证据开示材料1份。
4. 穗埔检刑量建〔2020〕409号《量刑建议书》3份。
5. 本案扣押的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均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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