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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啟洪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个检一部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罗洪,绰号“阿狗”,男,196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532501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云南省个旧市人,住个旧市**镇**社区居委会居民**组。2020年6月1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个旧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个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洪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罗洪在个旧市**镇**社区居委会居民**组其家门口,先后五次以人民币50元一包的价格,贩卖毒品海洛因共计0.35克给马某甲吸食。 

2020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罗洪在个旧市鸡街东风路车站,以人民币300元一包的价格,贩卖毒品海洛因0.42克给马某乙吸食。  

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罗洪分别在个旧市**镇**社区居委会居民**组其家路口、沙甸冲坡哨公厕,先后五次以30元至50元不等的价格,贩卖毒品海洛因共计0.32克给陈某某吸食,得人民币共计230元。 

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罗洪在在个旧市**镇**门口,先后两次以人民币150元一包的价格,贩卖毒品海洛因共计0.42克给魏某某吸食。   

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罗洪通过邮寄的方式,先后两次以人民币200元一包的价格,贩卖毒品海洛因共计0.62克给何某某吸食。

2020年6月17日10时10分许,个旧市公安局鸡街派出所民警在个旧市鸡街镇蓝天相馆对面的巷子内抓获被告人罗洪,并在其家中卧室桌子、客厅茶几等处查获白色粉末状、颗粒、块状毒品海洛因可疑物,经称量,净重13. 11克。经红河州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白色可疑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马某甲、马某乙、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毒品鉴定意见;

4.辨认笔录;

5.被告人罗洪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洪无视国法,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洪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洪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园满

检察官助理:罗晓飞

(院印)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洪现羁押于个旧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二册、散装材料二份、《量刑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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