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检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罗嘉鹏,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01973********,广东潮州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系潮州市湘桥区**街道办事处**,户籍所在地潮州市湘桥区**镇**村**巷**号,现住潮州市湘桥区**路**街**苑**栋**房。2020年6月30日被潮州市湘桥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9月28日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2日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湘桥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罗嘉鹏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于2020年9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被告人罗嘉鹏在任中共潮州市湘桥区**镇**村党支部(以下简称**村党支部)**、潮州市湘桥区**镇**村委会(以下简称**村委会)**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林某甲、广东**集团有限公司谋取利益,收受上述个人和公司送给的钱款共计人民币480000元(以下币种相同)。被告人罗嘉鹏收受上述钱款后,将其中46000元送给**村两委干部,余434000元由被告人罗嘉鹏个人所得。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罗嘉鹏在任**村党支部**、**村委会**期间,在林某甲承租**村基础小学一事中为林某甲提供帮助,并于2011年下半年在意溪镇锡美村村道收受林某甲所送钱款400000元。后被告人罗嘉鹏将其中20000元分别送给**村两委干部陈某甲5000元、罗某甲10000元、罗某乙5000元,余380000元由被告人罗嘉鹏个人所得。
2.被告人罗嘉鹏在任**村党支部**、**村委会**期间,**村委会与广东**集团有限公司计划合作旧村庄改造,该公司**刘某甲为尽快推进涉及土地清表工作,请托被告人罗嘉鹏帮忙,被告人罗嘉鹏于2013年底的一天在**集团收受刘某甲送给的钱款80000元。后被告人罗嘉鹏将其中26000元分别送给**村两委干部陈某甲5000元、钟某某4000元、罗某甲12000元、罗某乙5000元,余54000元由被告人罗嘉鹏个人所得。
二、受贿罪
被告人罗嘉鹏在任中共潮州市湘桥区**镇党委(以下简称**镇党委)**、**及中共潮州市湘桥区**街道党工委(以下简称**街道党工委)**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许某甲、林某乙、许某乙、江某某、刘某乙、陈某乙、徐某某、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林某某等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11人送给的钱款共计756000元。被告人罗嘉鹏收受上述钱款后,将其中13000元送给陈某己,余743000元由被告人罗嘉鹏个人所得。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罗嘉鹏在任**镇党委**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许某甲承包意溪镇文祠水归槽河(意溪段)汛前清障工程中,为许某甲提供帮助,并于2016年年中在**镇政府办公室收受许某甲委托许某丙转送的钱款20000元。
2.被告人罗嘉鹏在任**镇党委**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林某乙的工程项目建设方面提供帮助,于2017年至2019年间先后5次收受林某乙送给的钱款共计40000元。其中:
(1)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罗嘉鹏在其**镇政府的办公室收受林某乙送给的钱款10000元。
(2)2017年中秋前的一天,被告人罗嘉鹏在**镇政府门口收受林某乙送给的钱款5000元。
(3)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罗嘉鹏在**镇政府停车场收受林某乙送给的钱款10000元。
(4)2018年中秋前的一天,被告人罗嘉鹏在意溪镇橡埔砖厂收受林某乙送给的钱款5000元。
(5)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罗嘉鹏在其**街道办事处的办公室收受林某乙送给的钱款10000元。
3.被告人罗嘉鹏在任**镇党委**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许某乙在办理东洋塭村旧厂房改造项目手续方面提供帮助,于2018年至2019年间先后2次收受许某乙送给的钱款共计200000元。其中:
(1)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罗嘉鹏在意溪镇意东一路的靓丽服装厂楼下收受许某乙送给的钱款100000元。
(2)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罗嘉鹏在意溪镇意东一路的靓丽服装厂楼下收受许某乙送给的钱款100000元。
4.被告人罗嘉鹏在任**镇党委**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江某某实施意溪镇意南、意中、意工路建设过程中,为江某某提供提供帮助,并于2017年年底的一天,在其**镇政府的办公室内收受江某某送给的钱款5000元。
5.被告人罗嘉鹏在任**镇党委**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刘某乙承包意东三路意溪段铺设PVC塑钢护栏项目提供帮助。被告人罗嘉鹏调任**街道党工委**后,于2018年下半年的一天,在意溪镇北山路收受刘某乙送给的钱款100000元。
6.被告人罗嘉鹏在任**街道党工委**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潮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陈某乙承包相关环境卫生整治项目中,为陈某乙提供帮助,于2019年至2020年间先后6次收受陈某乙送给的钱款共计84000元。其中:
(1)2019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罗嘉鹏在**街道办事处大院停车场收受陈某乙送给的钱款50000元。
(2)2019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罗嘉鹏在**街道办事处大院停车场收受陈某乙送给的钱款10000元。
(3)2019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罗嘉鹏在**街道办事处大院停车场收受陈某乙送给的钱款10000元。
(4)20019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罗嘉鹏在其**街道办事处的办公室收受陈某乙送给的钱款5000元。
(5)2019年中秋前的一天,被告人罗嘉鹏在其**街道办事处的办公室收受陈某乙送给的钱款4000元。
(6)2020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罗嘉鹏在其**街道办事处的办公室收受陈某乙送给的钱款5000元。
7.被告人罗嘉鹏在任**街道党工委**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潮州市**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承建的潮州市沙洲岛排污一期工程中,为该公司提供帮助,并于2019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在潮州市义安路“三弟海鲜”附近路段收受该公司工程部**徐某某委托公司员工杨某某转送的钱款100000元。后被告人罗嘉鹏将其中10000元送给**街道农办工作人员陈某己,余90000元由被告人罗嘉鹏个人所得。
8.被告人罗嘉鹏在任**街道党工委**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陈某戊承包古美村水利沟渠清淤工程中,为陈某戊提供帮助,并于2019年上半年的一天在其**街道办事处的办公室收受陈某戊委托陈某己转送的钱款2000元。
9.被告人罗嘉鹏在任**街道党工委**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陈某丁在办理“三旧改造”手续方面提供帮助,并于2019年年底在其**街道办事处的办公室收受陈某丁送给的钱款100000元。
10.被告人罗嘉鹏在任**镇党委**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陈某丙在领取征地补偿款方面提供帮助,并于2019年上半年在意溪镇橡埔砖厂楼下收受陈某丙委托林某乙转送的钱款90000元。
11.被告人罗嘉鹏在任**街道党工委**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代表**街道办事处为“潮州市湘桥区仙洲岛排污系统工程一期工程”购买相关财产保险,并于2019年下半年在其**街道办事处的办公室收受广州**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潮州营业部负责人林某某送给的钱款15000元。后被告人罗嘉鹏将其中3000元送给**街道农办工作人员陈某己,余12000元由被告人罗嘉鹏个人所得。
三、玩忽职守罪
被告人罗嘉鹏在任**镇党委**,分管国土、村镇建工作期间,在明知其胞弟罗某丙(另案处理)在**镇**村虎头山长期非法采矿的情况下,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尤其是在2017年、2018年全市开展对乱采乱挖山体行为加强打击整治和对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专项整治行动期间,被告人罗嘉鹏在知悉罗某丙非法采矿、**镇政府职能部门多次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没有取得实际效果情况下,仍没有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也没有上报,致使罗某丙非法采矿行为得以持续,直至2018年8月8日被公安机关查处。现查明2018年3月31日至2018年8月5日期间,罗某丙在上述地点非法采矿共31000立方米,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2070997.16元。
被告人罗嘉鹏在接受监察机关调查期间,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已掌握的其涉嫌玩忽职守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受贿罪的犯罪事实,退缴涉案赃款人民币632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在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笔录、证人证言以及相关的书证等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嘉鹏,在担任中共潮州市湘桥区**镇**村党支部**、潮州市湘桥区**镇**村委会**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款,数额较大;被告人罗嘉鹏,在担任中共潮州市湘桥区**镇党委**、**及中共潮州市湘桥区**街道党工委**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款,数额巨大;被告人罗嘉鹏,在担任中共潮州市湘桥区**镇党委**,分管国土工作期间,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嘉鹏,归案后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受贿罪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并如实供述其涉嫌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事实,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邱垂滋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罗嘉鹏现羁押在潮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十册;
3.涉案赃款人民币691300元随案移送(详见移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