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罗国志,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127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组**号,住昭通市绥江县**组**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2020年6月2日被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墨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9日经墨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墨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墨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国志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9月8日移送墨江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11时许,墨江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根据线索,与玉溪市公安局民警在昆磨高速公路上行线K168处将被告人罗国志抓获,当场从其驾驶的云******号轿车后备箱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37包。被告人罗国志主动交待后,从该车天窗夹层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8包,从该车驾驶位座椅靠背处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2包,经称量共计净重29115克,平均含量分别为15.1%,72.9%,72.9%,15.7%,15.2%,14.9%,15.2%,14.6%,14.5%。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刑事照片一组;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决定书、称量毒品可疑物笔录、提取毒品可疑物检材笔录、情况说明等;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罗国志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书:理化鉴定意见书,尿液检测报告;5、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7张,U盘一个。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国志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法规,非法运输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罗国志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速萍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罗国志现羁押于墨江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起诉书8份,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7张,U盘一个。
3.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9115克,以及其他涉案款物现暂存于墨江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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