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诉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罗国忠,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75********,彝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和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现住昭通市镇雄县**组**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4月20日被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2016年1月5日刑满释放;又因吸毒,于2017年9月14日被贵州省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国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6日至2020年1月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1月24日至2019年12月8日,自2020年2月7日至2020年2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23日8时许,被告人罗国忠在南安市**镇**村埭头菜市场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郑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
2、2019年7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罗国忠与郑某某约定好在南安市**镇**村埭头菜市场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郑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后在该菜市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查获2包黑色塑料袋包装的疑似毒品海洛因(两包净重分别为1.43克、0.44克),经泉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该2包均检出海洛因。
2019年7月23日22时许,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罗国忠位于南安市**镇**村**号租房中搜查出9包黑色塑料袋包装的疑似毒品(净重为165.62克),经泉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该9包疑似毒品中有3包检出甲基苯丙胺,有6包检出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财物入库及出库清单等物证;
2、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抓获经过报告、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吸毒成瘾认定书、毒品实物缴交收据、检定证书等书证;
3、证人郑某某、吴某某、戴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罗国忠的供述与辩解;
5、泉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6、检查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手机提取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尿液检验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毒品称重、取样笔录及照片,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及数据提取报告;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国忠向他人贩卖毒品,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国忠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柳红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罗国忠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三册、光盘二十张、补充材料一份;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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