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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国方盗窃案)_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冷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罗国方,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涟源市**镇**居委会**栋**号。曾因6次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被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4年9月被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5年5月5日被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6年9月4日被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7年3月29日被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18年9月6日被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于2019年1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冷水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国方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国方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3时许,被告人罗国方骑摩托车来到冷水江市涟溪桥居委会附近被害人李某某经营的**超市后面,掰开超市卫生间防盗窗窗条进入超市,在货柜上盗得中华(硬)香烟1条、中华(软)香烟1条、五粮醇香(带爆珠)香烟1条、黄鹤楼1916(软、非细支)1条、和天下(软、非细支)1条、白沙(硬精品三代)香烟3条、白沙(硬红运当头)香烟4条、芙蓉王(硬)香烟2条、白沙(精品)香烟1条、和天下(硬、非细支)16包。后罗国方将黄鹤楼1916、和天下香销赃给一男子(具体身份不详),得赃款900元,剩余的香烟均被罗国方抽掉了。

经价格认定,被盗的香烟价值共计5626.54元。

2020年10月29日,民警在娄底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将被告人罗国方带至冷水江市公安局接受讯问。到案后,罗国方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书证;2.证人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罗国方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7.被盗现场监控视频;8.抓获经过等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国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国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国方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且不适用缓刑。被告人罗国方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国方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桂枚

检察官助理:彭词

2020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罗国方现羁押于冷水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7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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