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遵检公诉刑诉〔2018〕76号
被告人罗天俊,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住织金县**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5月17日被织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故意杀人罪、拐卖人口罪,于1994年5月11日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于2009年9月3日被减余刑释放。因涉嫌抢劫罪、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11月19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原遵义市播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2月20日经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成能,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5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住织金县**乡**村**组。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88年11月28日被织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于1999年5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11月19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原遵义市播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2月20日经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天俊、罗成能涉嫌抢劫罪、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2月22日向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8年3月19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18年5月4日至2018年5月29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8年4月19日至2018年5月4日、自2018年6月30日至2018年7月14日),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罗天俊与被害人杜某某(殁年44周岁)原系恋爱关系,二人于2016年底分手。杜某某到遵义市播州区**镇**社区**组被害人周某甲(殁年44周岁)家中与丧偶的周某甲共同生活。2017年4月,罗天俊在**镇找到杜某某,要求杜某某给自己5万元遭拒。2017年11月,罗天俊邀约被告人罗成能实施抢劫,并于当月8日带罗成能到**镇指认了抢劫目标周某甲家的位置后返回织金县。2017年11月17日14时左右,二人携带事先购买的刀具、铁丝、透明胶带等物品来到周某甲家,将在屋内的被害人杜某某、周某乙(殁年14周岁)、周某丙(殁年71周岁)、马某某(殁年71周岁)先后押往二楼控制,其间,因周某丙喊叫,罗天俊持刀朝周某丙头部、颈部连刺十数刀致其死亡。二人向杜某某等人逼问及翻找财物过程中,周某甲返回家中,与二人发生抓扯,二人分别持刀朝周某甲头部、胸部连刺数十刀致其死亡。二人搜出周某甲身上现金、手机、钱包、银行卡,通过逼问杜某某获得杜某某银行卡及密码后,罗天俊用刀切割杜某某颈部,罗成能用刀切割马某某颈部、脚踩马某某头部,罗天俊用毛巾捂周某乙口鼻、罗成能用刀切割周某乙颈部,见三人均已死亡后从杜某某身上搜出现金、手机后离开现场前往贵阳住宿于贵阳市南明区**路**招待所内,其间罗成能到附近银行内分两次取出杜某某银行卡内人民币1300元。当日17时许,周某甲邻居报案,民警于次日凌晨2时许在**招待所抓获罗天俊、罗成能。经鉴定,杜某某系被他人用锐器切割颈部致大失血死亡;马某某系颈部被他人用锐器切割左侧颈动、静脉致大失血死亡;周某丙系被他人用锐器刺伤全身多处致大失血死亡;周某甲系被他人用锐器刺破左颈总动脉、左锁骨下动脉及肺脏致大失血死亡;周某乙系机械性窒息合并颈部被他人用锐器切断颈总动脉致大失血死亡。涉案小米手机价值270元,涉案OPPO手机价值3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提取的刀具两把、银行卡、身份证等;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高某某、周某丁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罗天俊、罗成能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尸体检验鉴定文书、理化检验报、DNA鉴定文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调取客运站、旅社、学校、客运汽车及银行的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天俊、罗成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入户,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致二人死亡,劫取财物后又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三人死亡,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成筠
2018年7月12日
附:
1.被告人罗天俊、罗成能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十四册
3.换押证二份
4.光盘八十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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