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
起 诉 书
渝检四分院一部刑诉〔2020〕Z14号
被告人罗天文,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81958********,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黔江区**乡***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黔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黔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黔江区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黔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天文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8日移送黔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黔江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31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理之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991年6月左右的一天,已经与罗某甲同居生活的女朋友胡某某(现名:胡某某)不辞而别,离开罗某甲家(原黔江县**乡**村*组),到李某某家(原黔江县**乡**村*组)与其共同生活。罗某甲得知后,向原黔江县人民法院**法庭起诉胡某某要求退还彩礼,胡某某拒不应诉。
1991年8月17日,罗某甲、罗某乙与被告人罗天文决定去李某某家找胡某某讨个说法。出发时,罗天文、罗某甲分别随身携带杀猪刀、尖刀各1把。到李某某家后,罗某甲在李某某家厨房与胡某某交谈未果,气愤之下用尖刀朝胡某某胸部捅了一刀,引发了双方打架。罗天文在与李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打架过程中,先后用杀猪刀将李某甲手部刺伤,将被害人李某乙胸腹部捅伤,将被罗某乙按倒在地的被害人李某某背部捅伤。作案后,罗天文和罗某甲、罗某乙三人逃离现场。2020年5月9日,罗天文在湖北省利川市文斗乡被黔江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1991年8月18日,被害人李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6月12日,经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审查,被害人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命案在逃人员档案、拘留证、抓获经过等书证;
2.人身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笔录、提取笔录、案发现场简图等笔录;
3.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尸体检验报告、病历审查意见、手机检验报告;
4.证人李某丙、胡某某、秦某某等证人的证言;
5.被害人李某某、胡某某的证言;
6.被告人罗天文及同案人罗某甲、罗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天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肖 恩
检察官助理:陶云峰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罗天文现取保候审在家,保证人联系电话:1502570****;
2.侦查卷宗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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