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诉刑诉〔2019〕143号
被告人欧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7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阳山县**镇**村委会**村**号。政治面貌:群众,阳山县阳城镇第十三届人大代表。2019年1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阳山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罗天真,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3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山县**镇**村委会**村**号。政治面貌:群众,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9日被阳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3195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阳山县**镇**村委会**村**号。政治面貌:群众,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2019年1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阳山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阳山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乙,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31961********,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阳山县人,户籍地广东省阳山县**镇**村委会**村**号,现住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阳城镇元江村委会粗石坑村2号。政治面貌:群众,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9日被阳山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经我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某丙,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7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阳山县**镇**村委会**村**号,现住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阳城镇世纪城2号楼1402房。政治面貌:群众,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2019年1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阳山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黄远青,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71969********,瑶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阳山县**镇**街**号,现住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镇**路**号**楼。政治面貌:群众,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2019年1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阳山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因病不适宜羁押被阳山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19年3月29日被我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向东,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3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阳山县**镇**路**号**幢**,现住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镇**大道**号。政治面貌:群众,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2019年1月9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阳山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甲、罗天真、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黄远青、陈向东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矿业有限公司与阳山县**镇**村委会**村村长罗天真、村代表张某甲等人签订协议,由**矿业有限公司租用粗石坑村山场建立**选矿厂并向罗天真等人支付山根费和窿口费及民事关系协调费等费用。2007年6月20日,**矿业有限公司原股东刘某某、柏运辉与苏某某、浦某某、赵某某三人签订《转让协议》,将**选矿厂及相关区域探(采)矿权以总价款149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苏某某、浦某某、赵某某。转让股权之后,**选矿厂因为停产撤离了工作人员,留下工人欧某乙负责看守厂房至2017年上半年,欧某乙因工资问题离职致选矿厂无人看守。2018年7、8月份,被告人罗天真认为**矿业有限公司拖欠村民山场租金及工资,组织被告人欧某甲、被告人张某甲、被告人张某乙、被告人张某丙及张某丁(在逃)开会商量出卖**选矿厂内选矿设备以抵山场租金及工资,经商量上述6人一致同意将**选矿厂内选矿设备卖掉抵债。随后,罗天真、张某甲、欧某甲、张某乙四人找到被告人黄远青,告知黄远青**选矿厂的实情并让黄远青寻找买家,黄远青联系到被告人陈向东到现场查看,又出示一份村民与其签订的内容为村民为抵债租金、人工同意处理**选矿厂内旧机械的协议后以29万元人民币的价格与陈向东达成交易。与陈向东达成交易后,黄远青隐瞒此事与罗天真等人商定以21万元人民币的价格收购上述选矿设备。陈向东在分三次支付价款共29万元人民币给黄远青后派人将**选矿厂设备切割下来运走并以34万元人民币价格卖出。欧某甲、罗天真、张某甲、张某乙在收到盗卖选矿设备的赃款人民币21万元后进行了分赃,其中,罗天真分得3.1万元;张某甲分得2.85万元;张某乙分得2.85万元;欧某甲分得2.6万元;张某丙分得0.5万元;张某丁分得0.5万元;欧某乙分得0.4万元,剩余赃款8万元存入张某甲的广东省农村商业银行账户。
2019年1月份,公安机关将张某甲广东省农村商业银行账户的8万元冻结,从罗天真处起获赃款3.1万元,从欧某甲处起获赃款0.5万元。
2019年9月10日,张某甲家属退出赃款2.7万元;张某乙家属退出赃款0.5万元;欧某甲家属退出赃款0.1万元;黄远青退出赃款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欧某甲、罗天真、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黄远青、陈向东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邹某某、蒋某某、黄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摘抄报警记录、入所健康检查表、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微信截图、价格认定协助书、中止通知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4.刑事科学技术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甲、罗天真、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黄远青、陈向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杰飞
2019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欧某甲、罗天真、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陈向东现羁押于阳山县看守所;被告人黄远青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9********;
2.本案材料共1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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