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东检公诉刑诉〔2019〕98号
被告人罗威,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3197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刑事拘留并上网进行追逃,于2019年4月30日被执行刑事拘留,因病同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变更强制措施,现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明德南街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邢亚洁,绰号毛人,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3197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6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新华街派出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9日经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因病同日变更强制措施,现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新华街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华景,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3197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院**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
被告人殷俊,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3198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街**号**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4月16日被执行拘留;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3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
被告人常晓晨,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21984********,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决定,于2017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2019年3月15日被执行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9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
被告人杜爱江,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1197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住河北省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3月30日被执行拘留;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6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锦波,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3197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街**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12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2019年4月11日被执行拘留;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17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威、常晓晨、殷俊涉嫌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邢亚洁、徐华景、张锦波涉嫌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杜爱江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拘禁罪
2017年1月25日10时左右,为了解决债务纠纷,被害人张某甲、王某甲夫妇来到犯罪嫌疑人王某乙所在的**实业有限公司办公楼。王某乙在委派公司工作人员张某乙、马某某与王某甲夫妇核对债务,解决未果后,又因怀疑“**公司外墙被贴大字报”一事系张某甲、王某甲夫妇所为,于是让罗威以警告、吓唬等方式逼迫张某甲夫妇在承认书上签字。罗威指使邢亚杰以及其带来的高某甲、乔某甲、孙某某、李某甲,包括常晓晨、金某某、殷俊、胡某某、李某乙、高某甲(在逃)将张某甲、王某甲夫妇“弄上来”解决此事。11点20分左右,被害人张某甲、王某甲夫妇被除罗威外的在案11人以拖拽的方式强行从一楼雅间带出至二楼董事长办公室进行控制,手机被抢。之后,张某乙按照王某乙指示草拟两份“承认书”,由马某某拿给张某甲、王某甲夫妇签字。张某乙与马某某规劝未成后,邢亚洁、常晓晨、以及接到邢亚杰通知后来赶到二楼现场的犯罪嫌疑人李某丙等人对张某甲、王某甲夫妇进行辱骂、殴打。后因王某甲大声喊叫,并阻止张某甲签字,二人分别被邢亚洁等人拖拽至董事长办公室套间里间和高尔夫球室分别看管。同时邢亚洁等人采用恐吓、殴打、强行灌水等方式以强迫张某甲在承认书上签字。
期间,为了毁灭证据,张某乙、马某某分别指使刘某甲、高某乙多次删除公司监控录像,并关闭监控设备。13点40分,殷俊、常晓晨离开现场,13点58分,邢亚杰、罗威、金某某、田某甲、崔某某、李某丙离开现场。当晚19时许,王某甲割腕。邢亚杰、李某丙返回帮助处理此事。21时许,邢亚杰指使李某丙、高某甲、乔某甲、孙某某、李某甲将张某甲、王某甲二人扔到赐儿山上。被害人夫妇分别被李某丙等人用透明胶带将手反绑,将嘴部、眼部用透明胶带缠绕后,用被害人的轿车拉至张家口市桥西区赐儿山附近后被丢弃,后二人挣脱并报警。
犯罪嫌疑人常晓晨在明知王某乙、罗威、邢亚洁等人在实施非法拘禁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积极参与,帮助抢走被害人王某甲的手机,应当认定为非法拘禁的共犯。本案罗威、邢亚洁、殷俊已判刑并执行完毕。
(二)敲诈勒索罪
1、万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敲诈勒索案。
在承建河北**电器科技公司车间、办公楼项目中,刘某乙因无资质,与郑某某经营的万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签订挂靠合同。2010年3月至7月,因资金链断裂,刘某乙向杜爱江、张某丙高息借款。因不能按时还款,刘某乙在工程尚未完成时外出躲债。万全**建筑安装公司作为合同签订方继续履行合同。杜爱江、张某丙遂向该公司法人郑某某索要该款项,未果后,2016年12月,杜爱江联系到刚出狱不久的罗威帮助索债。罗威找到邢亚洁、徐华景、殷俊、李东等在殷俊所在**物业公司共同商议此事。双方约定好分成比例后,又伪造了杜爱江和邢亚洁存在债务关系借条,另向杜爱江索要3万元前期费用,罗威、邢亚洁、徐华景、殷俊、李东等人以债务人身份向万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人郑某某索要钱款。两次索要未果后,2016年12月30日,杜爱江接到张某丙的电话,得知郑某某在公司后,通知罗威到场。罗威遂联系邢亚洁、徐华景、殷俊、李东等人赶到万全**建筑公司。在楼上,罗威等人对郑某某实施了用推搡、殴打、谩骂、言语威胁、站场助威等方式逼迫郑某某还钱。郑某某拒绝后,又将其和公司另两位副经理乔某乙、李某丁一起带至张家口市桥东区桂府茶楼,分开看管,直至第二日凌晨1点左右郑某某被迫出具了替刘某乙还款的保证书后才放其离开。
2017年1月,罗威、徐华景、杜爱江持还款保证书先后多次从万全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索要钱款共计20万元,其中5万元被罗威、邢亚洁等人占有。2017年3月左右,由于**公司拖延还款,徐华景带人与杜爱江到**公司通过堵锁眼、拉电闸等方式,对公司工作人员进行滋扰,导致其停工近一个月。期间,杜爱江与其侄子实施堵锁眼、喷字等行为时,被万全公安分局孔家庄派出所行政拘留十日。
2、**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支公司、任某某被敲诈勒索案。
2016年12月19日20时许,任某某驾驶其白色凯马货车(冀GW****)在张家口市桥东区六中附近在寻找饭馆时,由于车辆超高,靠近便道行驶时将路旁树枝挂断。任某某及同车的师某某、李某戊下车查看,确定四周无车、无人后,将被挂断树枝置于车后,三人到对面饭馆吃饭。点菜上桌后,罗威找到任某某三人所在饭馆,声称任某某挂断的树枝将其白色宝马528轿车(车牌号:冀GU****)划伤,要求任某某赔偿,遭到任某某否认并拒绝赔偿,两人产生口角,任某某打电话报警。在此过程中,罗威打电话叫来常晓晨等人对任某某、师某某、李某戊进行殴打,任某某被迫同意罗威要求,并提出由保险公司赔偿,其予以配合。第二日,任某某应罗威的要求,与邢亚洁、徐华景、常晓晨、李东等人到交警队进行事故处理,任某某被认定为全责。随后,罗威、邢亚洁、徐华景、常晓晨、李东等又带其到货车承保的**保险公司处理保险索赔事宜。因对保险公司理赔回应不满,罗威、邢亚洁等人多次通过占用办公场所、谩骂、威胁等方式要求对车辆进行喷漆、更换零件等共计索赔十余万元。理赔员对车辆进行核损后,认为索赔距实际损失差距过大。多次协商未果后,**保险公司张家口支公司总经理候某某与省公司进行请示,被迫同意罗威等人要求,于2016年12月31日一次性赔偿罗威人民币7万元。
保险理赔事件之后,罗威伙同邢亚洁向任某某索要人民币5000元,另要求其请客吃饭等花费1700余元。
(三)张锦波涉嫌敲诈勒索罪
2017年6月至9月间,徐华景将事先罗威交给他的欠条、 保证书等转交给张锦波,由张锦波带领多人多次到张家口市万全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地,采取威胁、谩骂等方式向郑某某索要钱款。因郑某某生病,公司副总乔某乙、田某乙代郑某某将张锦波等人约至福祥宾馆,经协商答应还款30万了结此事。2017年6月15日,乔某乙在福祥宾馆附近给张锦波现金共计人民币20万元,2017年9月6日,**建筑安装公司又通过转账给其6万元,张锦波称全部转给徐华景。
(四)罗威、殷俊滋扰**房地产开发公司违法事实
2013年间,张家口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外墙装修包工方任某某,用该公司给其的工程款顶账房为抵押物,向殷俊借款人民币50万元,殷俊在向任某某索要欠款无果的情况下,伙同罗威等人到**公司,通过多次在总经理杨某某、副总经理马某某办公室内长期滞留,采取言语威胁、不让公司员工下班等手段,索要钱款用于偿还任某某欠款,杨某某为了让公司正常办公,迫于殷俊、罗威等人的压力,分两次向殷俊个人账户转账共计5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指认犯罪地点照片、到案经过、被告人的户籍信息、借条、银行流水、购买、置换宝马车材料、住院病历、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判决书、借条、转账凭证、情况说明、办案说明等书证;
2.证人刘某乙、张某丙、刘某丙、田某乙、乔某乙、范某某、李某丁、师某某、李某戊、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郑某某、任某某、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罗威、徐华景、殷俊、常晓晨、张锦波、杜爱江的供述与辩解;
5.邯郸燕赵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6.郑某某、刘某乙、田某乙、乔某乙、李某丁、师某某、任某某、候某某、邢亚洁、徐华景、杜爱江等人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以被告人罗威为首的邢亚洁、殷俊、常晓晨四人,自2016年5、6月开始,至其因“1.25”非法拘禁案被刑事拘留,一直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替人索债、以威胁手段非法索取他人财物,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秩序,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张家口市桥东、桥西、高新等地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罗威、邢亚洁、殷俊、常晓晨等人对王某甲、张某甲夫妇实施了强行拖拽、殴打并强制限制其人身自由,常晓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罗威在明知郑某某所在的万全**建筑公司与杜爱江没有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应杜爱江的要求,带领邢亚洁、徐华景、殷俊多次到万全**建筑公司进行滋扰,在索债未果的情况下,对郑某某实行威胁、殴打,并将其带至桂府茶楼,胁迫郑某某签订了替刘某乙还款的保证书,并在其后一个月内,持该保证书索取20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随后,罗威等人因“1.25”非法拘禁案被刑事拘留后,徐华景将所持的保证书交予张锦波,张锦波又找到万全“二哥”,通过对万全**公司进行滋扰,威胁,通过现金和转账方式索得钱款26万元。后张锦波称悉数转交徐华景。张锦波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罗威以发生交通事故为名,对被害人任某某进行殴打、威胁,强行索取5000元;并在任某某被胁迫进行配合下,带领邢亚洁、徐华景、常晓晨、殷俊等到其厢式货车投保的河北**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张家口支公司,通过采取谩骂、威胁等行为,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秩序,非法取得理赔款7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其中,邢亚洁在案发后尚未被有关机关发现时主动投案,常晓晨对于其非法拘禁行为、杜爱江对其敲诈勒索行为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交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分别认定为自首和坦白,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任冬梅
助理检察员:吕英杰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徐华景、殷俊、常晓晨、张锦波、杜爱江现均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
2.被告人罗威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明德南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被告人邢亚洁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小区**号楼**单元**号,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明德南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3.案卷材料和证据23册,光盘3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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