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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学友贩卖毒品案)_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市区检二部刑诉〔2021〕Z19号

被告人罗学友,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02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巷**幢**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4年8月9日被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07年3月1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2月3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7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学友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被告人罗学友多次向吸毒人员李某某、刘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罗学友在内江市市中区大洲路581号一茶馆内向李某某贩卖了价值100元的毒品海洛因; 

2.2020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罗学友在内江市市中区大洲路581号一茶馆内向李某某贩卖了价值200元的毒品海洛因;

3.2020年12月2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罗学友在内江市市中区劳动巷197号一茶馆内向刘某某贩卖了价值100元的毒品海洛因;

4.2020年12月2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罗学友在内江市市中区劳动巷197号一茶馆内向刘某某贩卖了价值100元的毒品海洛因。

另查明,2020年12月2日上午10时许,公安机关在内江市市中区大洲路581号一茶馆内将被告人罗学友挡获,在其左边裤子口袋内搜查出疑似毒品海洛因三包,经称量后净重0.16克,经鉴定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挡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罗学友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毒品称量笔录、提取笔录、检测样本提取笔录、人身安全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学友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律法规,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学友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兰东梅

检察官助理:周志琳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罗学友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3页,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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