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龙检刑检刑诉〔2019〕732号
被告人罗宇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1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乡**村**组。2018年1 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4月13日性刑满释放;2018年10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2月25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宇龙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4日凌晨,被告人罗宇龙预谋盗窃后,在本区大面街办龙城大道中段468号保利玫瑰花语小区12栋附**号**工作室内,将一套组装台式电脑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710元。
2019年8 月8 日凌晨,被告人罗宇龙预谋盗窃后,在本区大面街办天府逸家3期30栋3楼**号“**培训学校”,撬门进入后,将苹果ipad一部、联想电脑主机一台、苹果显示屏一个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总计价值人民币23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及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宇龙以非法占有为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名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宇龙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帮华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罗宇龙现羁押于龙泉驿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叁册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