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安全盗窃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1506号

被告人罗安全,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02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南岸区**街**号**单元**楼**号。因吸毒,2003年5月7日被强制隔离戒毒90日;因吸毒,2003年10月14日被劳动教养二年;因扒窃,2008年6月被行政拘留15日;因吸毒,2008年8月5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盗窃罪,2013年4月17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2016年3月25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6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2日,经我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安全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9日10时07分许,被告人罗安全在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农贸市场一摊位旁,采取扒窃的方式,将被害人程某某放在其右肩挎包内的一黑色钱夹盗走。后罗安全将该钱夹内的1800余元现金取出,并将钱夹丢弃,所得赃款被罗安全挥霍一空。

2020年10月10日21时许,民警在南岸区**街**号**单元**楼**号将罗安全抓获。

归案后,被告人罗安全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罗安全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指认笔录》等笔录;

5.扒窃现场监控视频、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安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安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被害人程某某钱包后将钱包里1800余元现金挥霍一空,并将钱包丢弃,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安全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罗安全因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本罪,是累犯,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安全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俞  琬

检察官助理:莫  潋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罗安全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案卷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