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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安静诈骗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2319号

被告人罗安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2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凤翔县,住**乡**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30日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七个月有期徒刑,2018年5月2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安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8月6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至3月,被告人罗安静虚构有口罩货源的事实,在微信群、QQ群发布有口罩出售的消息,骗取多名被害人口罩货款。具体如下:

一、2020年2月18日,被害人王某在微信群上看到被告人罗安静发布的消息,信以为真,添加罗安静为微信好友,提出向罗安静购买1万个口罩,双方约定每个口罩单价1.1元,骗取王某支付口罩订金2000元。2月21日14时许,罗安静在药店购买口罩充当口罩样品,前往东莞市**镇**村**厂门口处给王某验货,骗取王某微信支付口罩尾款9000元。后罗安静将王某的微信拉黑。

二、2020年2月27日,被害人李甲在微信群上看到被告人罗安静发布的消息,信以为真,添加罗安静为微信好友,提出向罗安静购买500个口罩,骗取李某微信转帐600元。后罗安静将李甲的微信及联系电话拉黑。

三、2020年2月28日,被害人李乙在微信群上看到被告人罗安静发布的消息,信以为真,添加罗安静为微信好友,电话提出向罗安静购买8万个口罩,骗取李乙支付口罩订金2200元。同日21时许,李乙安排朋友何某某与罗安静在东莞市**镇**路与**路交汇处**豪园见面商谈购买口罩事宜,骗取李乙手机银行转帐17000元。后罗安静将李乙的微信删除。

四、2020年3月15日,被害人李丙在QQ群上看到被告人罗安静发布的消息,信以为真,添加罗安静为微信好友,提出向罗安静购买1万个医用外科口罩,双方约定每个口罩单价1元。同年3月17日,骗取李丙支付宝转帐订金4000元。后罗安静将李凯的微信拉黑并把QQ号删除。

五、2020年3月29日,被害人郑某某在QQ群上看到罗安静发布的消息,信以为真,添加罗安静为QQ好友,提出向罗安静购买2万个KN95口罩,双方约定每个口罩单价12元,骗取郑某某银行卡转帐订金10000元。后罗安静将郑某某的微信拉黑。

2020年3月31日,公安机关经侦查在陕西省西安市**区**街**巷将被告人罗安静抓获,罗安静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破案后,被骗款项无法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等;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王某等被害人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安静的供述与辩解;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安静无视国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安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练婷

   2020年7月27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罗安静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七册(含光盘十六张)和检察卷一册。

3.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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