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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宝昌盗窃案)_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

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牙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罗宝昌,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7195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无固定住址。因犯盗窃罪,于1980年2月6日被喜桂图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1月15日被牙克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2016年1月28日被释放;因盗窃,于2019年被鄂伦春公安局甘河刑警队行政拘留七日;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牙克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牙克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牙克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宝昌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7月18日至2010年8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罗宝昌到被害人仲某某经营的鲜源果蔬店内(位于牙克石市民生A1小区),以虚构自己卖羊点等事为由与仲某某交谈,使其放松警惕,趁仲某某离开吧台,罗宝昌将吧台左侧抽屉内1200元现金盗走。

2.2020年5月11日9时许,被告人罗宝昌到被害人韩某某经营的嘿子副食商店内(位于牙克石市岭宏小区9号楼7号门市),以虚构买菜等事为由与韩某某聊天,趁韩某某离开吧台,罗宝昌将吧台抽屉内左侧的800元现金盗走。

3.2020年5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罗宝昌到被害人刘某某经营的鲜美果蔬超市内(位于牙克石市东安小区),以虚构买货等事为由与刘某某聊天,趁其离开吧台,罗宝昌将吧台右侧抽屉内现金55元盗走。

被告人罗宝昌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共计2055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仲某某、韩某某、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宝昌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宝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宝昌于2020年4月14日至5月20日期间,三次盗窃他人财物,共计金额为205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宝昌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迟媛颖

检察官助理:刘明明

2020年7月31

                                      

附件:

(此页无正文)

1.被告人罗宝昌(无联系方式)现在牙克石市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六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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