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青检刑诉〔2021〕86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9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省直辖县级行政单位儋州市,住:海南省儋州市**镇**居委会**路**街**号。2014年3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2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2020年9月2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逮捕。
黄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9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省直辖县级行政单位儋州市,住:海南省儋州市**镇**居委会**路**号。2014年6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2020年9月2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黄某某诈骗案,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被告人罗某某伙同黄某某经预谋实施电信诈骗,在本市青羊区**路购买手机、虚拟手机卡等作案工具,并由罗某某通过QQ群购买“安逸花”贷款平台的被害人贷款信息。罗某某、黄某某根据所购买的被害人信息,各自打电话冒充“安逸花”借贷平台工作人员,以平台计算利息过高,退还借款后降低借款利息为由实施诈骗活动,所骗款项转入罗某某提供的“水房”账户内。
经查,2020年9月22日,被告人罗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陈某某13000元;9月21日,被告人黄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某 14700元、骗取被害人汪某某6000元。
同年9月27日,被告人罗某某、黄某某、赵某某在本市锦江区**街**号**栋**单元**室被民警抓获,查获黑色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电脑连接通讯设备两台、银色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黑色智能手机两部及手机电话卡五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人系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罗某某、黄某某在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马明镜
2021年1月25日
(院印)
附件:
1. 被告人罗某某、黄某某现被羁押在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提讯证贰份,换押证贰份,光盘壹张,《量刑建议书》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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