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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富成3人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未检刑诉〔2019〕140号

被告人方月娥,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811996********,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阳春市,住**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19年1月2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2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张嘉敏,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富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1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住**镇**村**之**号。因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19年1月2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2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张曼,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84********,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住**街道**路**号。因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2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舒忠广,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月娥、罗富成涉嫌拐卖儿童罪,以黄某某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6月5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7月3日重新将案件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62月份,被告人方月娥发现自己怀孕,因经济能力有限,无法抚养孩子,方月娥与其男朋友被告人罗富成决定将婴儿产下后卖出。后方月娥通过“**之家”QQ群联系上打算收买其孩子的女子吴某某,按照吴某某的要求,方月娥于2016年11月20日以吴某某的名义在广东省梅州市**县第二人民医院登记入院,于次日产下一名女婴,但因登记入院时没有使用吴某某丈夫的名字,吴某某遂放弃收买该女婴。后罗富成将女婴的照片发布在QQ群上,并联系好一对湖北的夫妇过来收买该女婴。2016年11月22日,上述湖北夫妇前往医院,结清医院费用并将方月娥、罗富成接到附近酒店,在酒店内以28000元现金的价格收买了方月娥产下的女婴,随后各自离开,目前仍未能找回被拐卖的女婴。

二、2017年3月份,方月娥再次怀孕,因没有经济来源,方月娥与罗富成商量将孩子产下后卖人。后方月娥通过“**之家”QQ群联系上 “颖颖”,双方约定以35000元的价格收买方月娥即将产下的婴儿。根据“颖颖”的要求,方月娥和罗富成于2017年12月30日来到本市**镇,后被告人黄某某接待了方月娥,并告诉方月娥将由其代替“颖颖”收买其的孩子,并称方月娥与“颖颖”谈好的价格不变。随后黄某某将方月娥带至本市****医院登记入院,登记时使用黄某某丈夫彭某甲的名字。2019年1月10日,方月娥产下一名男婴,取名彭某乙,同年1月15日,黄某某结清了医院的费用约10000元后将方月娥接到本市****酒店,随后将彭某乙抱走。2018年1月17日至2018年4月,黄某某与方月娥多次协商办理出生证及户口问题,期间分几次共支付方月娥25000元。公安机关于2019年1月23日在本市******栋楼下将黄某某抓获,并在605房找回被收买的彭某乙,以及另一名女婴彭某丙。经鉴定,彭某乙与方月娥、罗富成符合亲生关系;彭某丙与黄某某、彭某甲均不属于亲生关系,后将解救的两名婴儿送往福利院代为抚养。

三、2018年4月份,方月娥再次怀孕,后其通过 QQ联系了被告人张某某(另案处理),双方约定以50000元的价格收买方月娥即将产下的婴儿。2018年12月,方月娥与罗富成前往湖南省长沙市入住张某某安排的酒店,于2018年12月28日在长沙市****医院产下一名男婴,当时方月娥使用其本人的名字进行登记。2019年1月1日,张某某结清医院费用后将方月娥、罗富成接到长沙市**酒店**房入住,同年1月8日,张某某支付方月娥40000元后将孩子抱走,方月娥与罗富成随即离开长沙市。后张某某将上述男婴带回家中,因该男婴问题与母亲发生争吵,最后决定将该男婴送往广西玉林市交给何某甲抚养。破案后,公安机关在何某甲家中找回被拐卖的男婴(取名何某乙),后送往福利院代为抚养。经鉴定,何某乙与方月娥、罗富成符合亲生关系。

根据线报,公安机关于2019126日在中山市**镇将被告人方月娥、罗富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何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方月娥等三名被告人及同案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DNA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等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月娥、罗富成无视国法,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3人,其行为已共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法,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地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追究方月娥、罗富成的刑事责任,以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追究黄某某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俊彤

2019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方月娥、罗富成、黄某某现均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5册(内含光盘2张)、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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