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小建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夏某某、谭某某(二人均已判刑)同被告罗小建等人经事先商定抢劫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俗称“摇头水”)供自己服用,遂于2018年12月17日15时许,由夏某某、谭某某乘坐罗小建驾驶的赣A*****丰田凯美瑞汽车将被害人熊某甲、熊某乙(均另案处理)约至南昌市青山湖区玉河新村18栋旁,以交易为名将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四箱共计397瓶(价值人民币11830元)搬至凯美瑞车上准备离开,遭熊某甲等人阻止,夏某某、谭某某持刀将熊某甲捅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后还将紧追不舍的熊某甲、熊某乙驾驶的福特车车胎割破。熊某甲、熊某乙开车追至洪都中大道“**”大酒店路段追尾罗小建驾驶的凯美瑞致其停下后,将四箱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搬回自己车上。
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罗小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熊某丙、魏某某、万某某、任某某、武某某、吴某某、殷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等的证言;
3.被害人熊某乙、熊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罗小建及同案谭某某、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小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小建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183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罗小建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至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至一万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王国兵
检察官助理:马丽霞
2020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罗小建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及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