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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小彪盗窃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615号

被告人罗小彪,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301985********,布依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县,住贵州省**县**镇**村**寨。2012年4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2年5月23日刑满释放;2013年12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4年6月5日刑满释放;2014年11月5日被犯盗窃罪,被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5年3月20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7年11月8日刑满释放;2019年1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6月23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0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小彪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罗小彪到昆明市**路地铁**出口,趁被害人单某某不备,将被害人单某某放于外衣口袋内的幻影紫华为荣耀10手机(鉴定价值人民币1220元);2020年3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罗小彪到昆明市西山区**广场旁的**超市门口,趁被害人戴某某不备,将被害人戴某某放于外衣右侧口袋内的一部金色苹果XSMAX手机(鉴定价值人民币2260元)盗走。涉案物品均已追回并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照片;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小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小彪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扒窃方法秘密窃取他人随身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小彪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诉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小彪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罗小彪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小彪有期徒刑十个月至十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葛斌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

_2.卷宗二册,光盘七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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