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罗小群,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382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乡**村**组,住娄底市娄星区**房小区**栋**房。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5月9日被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小群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4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22时许,吸毒人员莫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罗小群,购买300元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罗小群同意后,莫某某微信转账300元毒资给罗小群。民警接群众举报将罗小群抓获,之后莫某某来到罗小群家中取拿毒品,亦被民警抓获。
被告人罗小群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等书证;3.证人莫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罗小群的供述和辩解;5.电子物证检验报告;6.物证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小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小群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数量不满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小群系累犯、毒品再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被告人罗小群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罗小群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敬琦
2020年5月28日
附:
被告人罗小群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_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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