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9〕531号
被告人罗小鹤,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80****001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住隆回县**镇**村**组**号。因犯非法拘禁罪、抢劫罪于2007年4月4日被广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6年5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1日被隆回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小鹤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2日,被告人罗小鹤为贩卖毒品在“鬼某某”(另案处理)手中非法收买5200元的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随后在其位于**镇**房**家中对以上毒品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进行打包用于贩卖。
2019年6月26日下午15时许,在位于**镇**房**罗小鹤家,被告人罗小鹤贩卖约0.3克甲基苯丙胺给刘某某,得赃款人民币200元。当天晚上9时许,在罗小鹤家中罗小鹤、刘某某吸食毒品过程中被隆回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随后民警依法在罗小鹤家中客厅和卧室中搜缴到重28.11克的甲基苯丙胺疑似物、重2.05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重3.98克的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混合物。经理化检验,以上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检测报告、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小鹤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称量笔录、抽样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罗小鹤以营利为目的,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小鹤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鑫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罗小鹤现羁押在隆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的名单:刘某某。
鉴定人的名单:田某某、周某某、罗某某,鉴定单位:邵阳市**鉴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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