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罗少义,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21271981********,回族,文盲,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同心县,捕前住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由达拉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达拉特旗看守所。
本案由达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少义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将本案报送至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4日依法告知了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告人罗少义同被害人李某某(被告人罗少义妻子)来到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镇**村打工,二人在打工的养殖厂牛棚内搭建帐篷居住。2019年9月10日晚21时许,被告人罗少义在其居住的帐篷内因琐事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争吵,随后被告人罗少义用手掌、拳头击打被害人李某某的头、面部数下。次日早晨被告人罗少义发现被害人李某某死亡,随后用车载着李某某的尸体回宁夏同心县**村,于2019年9月11日晚在其亲属的陪同下前往宁夏同心县**镇派出所投案。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死因符合钝性外力致颅内出血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少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旭萍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罗少义现羁押于达拉特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
3.被告人罗少义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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