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马尔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马检一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罗尔依,男,藏族,小学文化,无业,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2291991********,四川省马尔康市人,住马尔康市**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4日被阿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7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16日被马尔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5日被马尔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并被马尔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让某某,男,藏族,文盲,无业,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2291994********,四川省马尔康市人,住马尔康市**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5日被马尔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并被马尔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达某某,男,藏族,文盲,无业,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2291990********,四川省马尔康市人,住马尔康市**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5日被马尔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马尔康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尔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尔依、让某某、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三被告人,听取了三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告人罗尔依、让某某、达某某三人共谋盗牛。8月19日三人驾驶车牌为渝******的轿车从马尔康到金川盗牛,因天黑找不到牛放弃,回马尔康的途中在金川县周山乡路边一个功德箱处盗取现金6元;次日凌晨1时许,三人在马尔康市白湾乡加达村阿某某家内盗取现金94余元、香烟、饮料、白酒等物品,凌晨3时左右三人在马尔康市查北村一小巷内停放的摩托车里盗取汽油10余升;8月22日凌晨1时许三被告人在日部乡中热街通过撬开一户仓库大门的锁后,进入到室内,但并未盗得任何物品,然后又通过撬开中热村一家住户大门的锁后,未能进入到室内,未盗取到任何物品;之后,三被告人在康山乡伍都村莆某某家内盗取现金100余元、珊瑚珠一串、香烟、啤酒、饮料等物品。经云南省珠宝玉石饰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涉案的珊瑚珠鉴定系人造珊瑚;经马尔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莆某某家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637元。
另查明,三被告人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改刀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东某某等证人证言;4.莆某某等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罗尔依、让某某、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尔依、让某某、达某某多次盗窃、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之情节,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罗尔依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尔依、让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马尔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琦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罗尔依、让某某现羁押于理县看守所。被告人达某某现居住于马尔康市**乡**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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