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451号
被告人罗崇斌,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405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新化县**镇**村**组**号。2016年10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七个月,2016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崇斌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罗崇斌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崇斌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1日2时许,被告人罗崇斌窜至长沙市雨花区**街道**组张某某私宅外,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台价值人民币2987元的黑色两轮“乖乖兔”牌电动车盗走。在逃离盗窃现场3公里左右,被告人罗某某被巡防队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动车、作案工具等物证;2、电动车合格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谢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罗崇斌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8、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崇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崇斌在前罪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展
2019年6月10日
附项:
1、被告人罗崇斌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两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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