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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帅盗窃案)_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一部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罗帅,男,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5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四川省古蔺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古蔺县********号。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9月24日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5月9日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3日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6日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6日被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9年7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帅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帅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晚,被告人罗帅伙同施某某、许某某、彭某某(均另案处理)经预谋盗窃后,驾驶一辆白色轿车来到成都市双流区九江街道马家寺社区蜀镇小区。罗帅与施某某在该小区“**”茶楼铺面外,使用随身携带的工具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号牌为川M*****的二轮墨绿色雅马哈踏板摩托车盗走,随即将摩托车骑至成都琉璃厂附近销赃获利。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09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帅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帅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罗帅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强

2020年3月30日

附:1.被告人罗帅现羁押于双流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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