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帅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帅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晚,被告人罗帅伙同施某某、许某某、彭某某(均另案处理)经预谋盗窃后,驾驶一辆白色轿车来到成都市双流区九江街道马家寺社区蜀镇小区。罗帅与施某某在该小区“**”茶楼铺面外,使用随身携带的工具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号牌为川M*****的二轮墨绿色雅马哈踏板摩托车盗走,随即将摩托车骑至成都琉璃厂附近销赃获利。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09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帅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帅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罗帅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强
2020年3月30日
附:1.被告人罗帅现羁押于双流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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