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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平、岩兵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_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罗平,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01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贵州省六盘水人,住云南省普洱市西盟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西盟县)**镇公租房**栋**单元**室。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西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西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岩兵,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301991********,佤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西盟县人,住云南省普洱市西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5月7日被西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西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平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岩兵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退回西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9月2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4月间,被告人罗平为获取非法利益,指使被告人罗某某将三名外省籍人员从西盟县城带到西盟县募西公路81KM勐卡镇西盟新村岔路口处后交给被告人岩兵,岩兵又将三人带到西盟县勐卡镇马散村五组,让三人从便道偷渡出境到缅甸佤邦境内。三名外省籍人员偷渡出境后,罗平、罗某某获利1500元人民币,岩兵获利1500元人民币。        

2、2020年4月间,被告人罗平为获取非法利益,指使被告人罗某某将四名外省籍人员从西盟县城带到西盟县募西公路81KM勐卡镇西盟新村岔路口处后交给被告人岩兵,岩兵又将四人带到西盟县勐卡镇马散村五组,让他们从便道偷渡出境到缅甸佤邦境内。四名外省籍人员偷渡出境后,罗平、罗某某获利1000元人民币,岩兵获利2000元人民币。

3、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罗平、罗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将六名外省籍人员戴某某、宋某某、徐某某、林某某、刘某甲、张某某从西盟县城带到西盟县募西公路81KM勐卡镇西盟新村岔路口处,准备交给被告人岩兵。再由岩兵将六人带到西盟县勐卡镇马散村五组偷渡出境到缅甸佤邦境内。当日23时许,罗平、罗某某承租两辆出租车将戴某某、宋某某、徐某某、林某某、刘某甲、张某某带到西盟县募西公路81KM勐卡镇西盟县新村岔路口时被西盟县公安局勐卡边境派出所民警查获。2020年5月7日,岩兵被传唤到西盟县公安局边境管理大队接受讯问并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14张;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信息、违法犯罪前科查证说明、扣押清单、手机信息提取笔录、活动轨迹、通话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协查函、情况说明、车辆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戴某某、宋某某、徐某某、林某某、刘某甲、张某某、娜某某、岩某甲、岩某乙、胡某某、刘某乙的证言,抓获经过;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平、岩兵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涉嫌吸食毒品人员尿液检测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0张等证据予以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平、岩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平、岩兵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岩兵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罗平具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平、岩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罗平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岩兵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体钧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罗平、岩兵现羁押于西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577页,光盘20张随案移送;

3.起诉书13份,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扣押物品暂存于西盟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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