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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广宝诈骗案)_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长清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罗广宝,男,生于1986年**月**日,身份证号码3701811986********,汉族,中共党员,中专学历,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街道**村,现住章丘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2月1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广宝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罗广宝,于2020年2月上旬,为自己满足网络赌博的资金需求,在QQ群中谎称有口罩、测温枪可售,被害人聂某某、宋某某等人遂加罗广宝为微信好友,经沟通达成购买意向,通过微信、银行卡等形式向罗广宝支付货款共计483000元,罗广宝将前述全部款项用于网络赌博。因不能提供货物,罗广宝向被害人聂某某的下游客户退款33100元。分述如下:

1. 2020年2月6日至7日,以销售口罩的名义,骗取聂某某86000元。因不能发货,于立案前退还33100元。

2. 2020年2月8日至9日,以销售测温枪的名义,骗取济南市长清区的兰某某21000元。

3.2020年2月9日,以销售口罩的名义,骗取王某某122000元。

4.2020年2月9日至10日,以销售口罩的名义,骗取宋某某254000元。

2020年2月14日,罗广宝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前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2.证人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聂某某等人陈述;4.被告人罗广宝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广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广宝,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销售疫情防控物品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罗广宝有自首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十年以上、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长江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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