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罗庆尧,小名:罗三海,男,1974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公民身份号码5105251974********,汉族,小学文化,粮农,住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4月19日被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泸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被泸州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庆尧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晚,被告人罗庆尧与其同居女友被害人何某某之因情感纠纷在泸州市古蔺县**镇**村*组**号何某某之家中发生争吵。23时许,罗庆尧从火儿房外窗台上拿了一把菜刀,趁何某某之坐在火儿房沙发上耍手机不备之机,持菜刀向何某某之的头部、肩背部、手臂、腿部等部位乱砍,导致何某某之当场死亡。期间罗庆尧发现何某某之的儿子祁洪林下楼后,追赶祁洪林未果,何某某之住家周围的亲戚赶到现场后,罗庆尧还手持长柄锤和砍柴刀进行威胁,后罗庆尧逃离现场。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何某某之的死亡原因系急性失血性休克合并颅脑损伤死亡。
2020年4月18日4时许,被告人罗庆尧在古蔺县大村镇桑木村主动拨打110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庆尧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庆尧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庆尧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处罚情节。被告人罗庆尧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其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建议判处被告人罗庆尧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古香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古蔺县看守所;
2.案卷5册,光盘1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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