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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庆高非法采矿案)_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刑诉〔2019〕199号

被告人罗庆高,绰号“烂高”,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529196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镇**村村委**村**号,经商。无前科。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寻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3日经寻乌县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4月24日由寻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逮捕。2019年6月19日经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7月22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本案由寻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庆高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退回时间2019年10月23日,补回时间2019年11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23日至2020年1月6日)。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罗庆高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3月至8月间,被告人罗庆高伙同同案人李某丁(另案处理)、黄某甲(另案处理)、黄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寻乌县**镇**村“**”山场以原地浸矿的方式非法开采稀土。经江西省国土资源厅鉴定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人民币42.78万元。

2、2015年上半年至2015年11月19日,被告人罗庆高伙同同案人李某丁等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寻乌县**乡**村**村“**”交界的山场,以原地浸矿的方式非法开采稀土,2015年11月19日被广东省龙川县**镇联合执法人员查获。经广东省自然资源厅鉴定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人民币597万元。

2019年3月19日,被告人罗庆高接到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广东省龙川县公安局**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移送通知书、受案登记表、身份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补充说明、证明等;2.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辨认笔录等;3.鉴定意见: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的鉴定结论;4.证人证言:证人邝某甲、李某甲、李某乙、刘某甲、周某某、潘某某、李某丙、刘某乙、胡某某、邝某乙、王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5.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李某丁、黄某乙的供述和辩解;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庆高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庆高伙同他人,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庆高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古江林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罗庆高现羁押于寻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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