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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应贵贩卖毒品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一部刑诉〔2019〕1643号

被告人罗应贵,男,1951年1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11195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街***号***房,2011年1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2年1月26,刑满释放、2012年11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6月25日刑满释放、2018年9月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2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应贵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9时许,被告人罗应贵在在广州市越秀区***街***号***房内,将1包毒品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贩卖给刘某某(重0.17克,经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

2019年9月5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罗应贵抓获归案,当场缴获作案工具手机2台,透明小包装袋22个,蓝色塑料膜1张,白色塑料吸管1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缴获的毒品等物证(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刘某某等证言、被告人罗应贵的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应贵无视国家法律,非法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应贵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再犯贩卖毒品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是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应贵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志强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罗应贵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4册、光盘13张。

3.缴获的毒品海洛因0.17克和作案工具手机2台,透明小包装袋22个,蓝色塑料膜1张,白色塑料吸管1根,现扣押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详见扣押清单),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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