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汇检刑诉〔2021〕24号
被告人罗庭志,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住**街道**村**组,2018年3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汇川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9年11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汇川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20年5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4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庭志盗窃案,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罗庭志在遵义市汇川区茅草铺天桥下一蛋糕店(果木碳烤鸭)趁被害人梁某某购买东西时,以扒窃的方式将梁某某口袋内的一部红色华为nove6手机盗走(经鉴定价值1650元),后将赃物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5、价格认定结论书;6、前科材料、户籍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庭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庭志以秘密方式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庭志刑满释放不满五年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以上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罗庭志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罗庭志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程祉锜
检察官助理 李琦
2021年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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