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罗廷金,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3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上杭县**镇**村**路**号,现住福建省上杭县**镇**村**路。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廷金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被告人罗廷金陆续购买射钉器、三角形枪托、枪管等部件,后在上杭县**镇**小学附近安置房工地用电焊机将上述配件组装成一把射钉器改制枪。2019年9月间,被告人罗廷金购买激光瞄准器安装在射钉器改制枪上,后于2019年11月25日晚伙同他人在上杭县**镇**村山上打猎时被查获。经鉴定,该射钉器改制枪为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上杭县公安局扣押的射钉器改制枪1把、切割机1把、枪管1根等物证;2.证人温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罗廷金的供述和辩解;4.龙岩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5.上杭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见车6福建福建省福建;6.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廷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廷金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1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廷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廷金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廷金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丽娟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罗廷金现取保候审在家(住福建省上杭县**镇**村**路),联系电话13860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物证存放于上杭县公安局才溪派出所涉案财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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